連鎖漫畫店陳列猥褻漫畫,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

硬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是不能散布販售的,否則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而吃上刑責。軟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能夠採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裝、警語,即可販售,不會有違反刑法第235條的問題。

高雄地區某連鎖漫畫店涉嫌將三本限制級漫畫陳列在一般書架上前晚被警方查獲,這是該店連續三年內第三度被查獲,業者出示前年被查獲三百本的不起訴書,抱怨警方「檢方都不起訴了,不應再擾民」警方則反問「為何去年案子就起訴了?」令業者啞口無言。員警檢視書名「愛的禁錮」、「別用身體束縛我」、「誘、惑、者」等三本漫畫,書名就充滿性暗示,且內容猥褻、用詞大膽,書內充斥誇張男女性愛圖象,將女店員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猥褻物品唾手可得,書店店員妨害風化移送法辦

(一)釋字617號解釋將瑋寫物品區分為兩類:

1.硬蕊: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

2.軟蕊:除硬蕊之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硬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是不能散布販售的,否則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而吃上刑責。軟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能夠採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裝、警語,即可販售,不會有違反刑法第235條的問題


(二)業者若放在一般書架上,因為未成年人都能隨意進入借閱,所以業者並無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自該當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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