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4增訂公平交易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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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6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47-1 條條文
    
    
    第 47-1 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
               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
               、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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