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也失足,使用他人照片先獲同意

電腦裡預設的萬用檔案係經過授權,任何人皆能使用的。倘若使用的照片非萬用檔,且未經過本人同意授權予他人,而擅自使用者,即屬侵害他人肖像權。

東森主播日前玩噗浪,因個人檔案上面放了一張貌似名模陳思璇的正妹照,與本尊風格差異頗大,引發網友討論是不是本尊?但此舉恐觸法。對此,東森主播解釋:「是公司同事幫我申請噗浪,要上傳照片時,我找家裡電腦的萬用檔案,裡頭只有4張照片,3張是風景照,1張是個人照,我總不能用風景照吧?所以才用那張女生照暫代。」

法律評析

侵害肖像權,關於人格權之侵害

電腦裡預設的萬用檔案係經過授權,任何人皆能使用的。倘若使用的照片非萬用檔,且未經過本人同意授權予他人,而擅自使用者,即屬侵害他人肖像權
肖像權,是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內涵之一,一旦發現他人使用未經本人授權的照片時,便得請求其除去,如有造成人格重大損害時,尚可請求損害賠償;而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也可提前請求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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