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他人代蓋章 登記結婚判有效

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只畫了3個圈圈竟然算有效,台東一名王姓男子車禍過世後,他的媽媽要辦理繼承遺產,這才赫然發現兒子已經結婚,也就是自己突然多了一個媳婦,追問之下才得知,民國99年車禍傷的兒子,在100年出院後第5天就和一名吳姓女子辦理結婚,不但沒在結婚申請書簽名,還只畫3個圈圈、畫押和蓋章,王姓男子的母親因此認為結婚無效,但吳姓女子拿出醫院證明,說王姓男子登記結婚時意識清楚,法官也認為王姓男子有能力表達結婚意願,判定吳姓女子勝訴。

<引自東森新聞>

法律評析

  • 結婚的形式要件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已經從過去所謂的儀式婚,轉變為「登記婚」了;也就是說過去結婚的形式要件是要有公開儀式加上二人以上證人,現在則是要求要以書面的方式,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結婚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才算是
  • 有效的婚姻。我國民法第982條當時修正理由主要是因為,採「儀式婚主義」時,登記僅有推定效果,仍可以在法院舉出反證推翻戶政機關的登記,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另依我國民法針對
  • 離婚本來就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顯然背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與認知,故於民國96年時立法修正通過,97年開始生效。而如果在97年5月22日以前(含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的人民,為了避免上述儀式婚所可能導致的婚姻關係爭議,也想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的話,只需要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就可以了。

    律師表示本件重點其實並不在於簽名只需要畫三個圈就認定結婚登記有效,而是討論當想結婚的當事人無法完整簽名時,可不可以讓其他人幫忙該印章。身分行為(結婚、離婚等)雖然因為高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原則上不允許代理,但若僅以該他人為表意機關的話(也就是請他人代勞完成你的行為),乃是屬於本人行為的延伸,與一般所謂的代理有差別,這時該他人所做的行為就是本人的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再來民法上有關簽名之方式,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民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例的當事人王先生經過證人證明確實有要結婚的意思,又自己做出結婚之意思表示,縱然印文他人代勞蓋用,仍不影響王先生結婚意思表示之有效性,且王先生畫圈代替簽名的行為若是有兩個以上證人簽名證明,也可以和簽名生同等效力,因此這個結婚登記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有效,婚姻關係成立。

    <成功案例>

  • 婚姻名存實亡訴請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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