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之房屋,房東擅自開門恐面臨法律責任

到外地工作,找房東租個房當作窩,但現在租屋,卻惹出糾紛,一名徐姓女大生向廖姓女房東承租套房,去年七月女房東沒收到當月房租,又找不到人,竟然就自己拿鎖匙,打開女大生房門,擅自闖入的舉動,全部筆電的監視器,拍得清清楚楚,女大生告上法院,房東喊冤,是對方遲繳租金,聯絡不上人,才會自己開門。但女大生表示,是因為自己換新手機,舊手機沒帶在身邊,才會聯絡不上,高院最後判決房東必須賠女大生2000元。

法律評析

租賃房屋是社會上常見的交易型態之一,但當中卻也常產生法律上的糾紛,在

  • 租屋契約成立後,租賃雙方完成交屋動作,一般而言是指將鑰匙交給房客時,這時必須提醒房東,雖然對於房屋仍然具有所有權,但當交屋的同時房屋的使用權就已經移轉給房客,房東此時已經不得隨意進入房客擁有使用權的空間,若房東未經過房客同意,隨意進入已出租的房屋,或是藉由修繕或檢視承租人房內物品是否損壞,甚至在租約尚未終止前預先帶其他房客進入看屋,這些舉動都已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民事部分則恐須負擔民法第195條侵害
  • 隱私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是遇到房東擅自開門進入的這類的問題,房客最好的處理模式,第一個步驟應與房東溝通,表達這類的舉動已有侵害自身的隱私權;若溝通無效,可加裝門鎖感應器、監視錄影機等,充分掌握證據,這樣遇爭議對自身保障也較足夠,並可由調解委員會或報警處理。

    但若是房客有積欠租金,並且有拒不回應或聯絡不上的狀況,房東又該如何解決;建議房東若是聯絡不上房客,應先寄

  • 存證信函,通知催繳房租訊息,若是逾期沒有回應,才能終止租約,終止租約的表示也可以存證信函表達或是委由律師代發
  • 律師函以作證明。特別提醒,若是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隨意終止契約;而租賃雙方若約定租金是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租金超過二個月時,才可以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對此都有明文規定。租約終止後則可提起返還房屋的訴訟,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強制執行。

    若沒依照程序擅自開門闖入,很可能就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因此房東在處理欠租這類事情上需要特別注意。租屋基金會也指出,房東遇到房客賴帳,最好的方式是雙方先溝通,若是無效再依法律途徑解決。

    <成功案例>

  • 【房東侵占遺留物無罪案】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