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洪姓男子涉嫌將劉姓援交妹殺害,用枕頭悶人,容易導致人窒息而死,係可預見,難謂無殺人故意。本案非屬過失致死罪,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洪姓嫌犯廿九日中午與劉姓援交妹相約以三千元代價性交易,劉女見他「性」致高昂,不僅要求代付四百元車資,還臨時加價一千元,引發洪某惱怒,失手以枕頭將她悶死。援交妹斷氣時,洪還誤以為將她馴服了,準備提槍上陣時才驚覺釀成大錯,檢方複訊將洪姓嫌犯聲押獲准。
而王姓男子疑為馬伕,其過程中只有參與當純運送,非直接拉客行為,並幫助他人完成運送援交妹,以便利援交妹與他人性交易,為刑法第231條引誘容留媒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以營利罪的幫助犯。得依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劉姓援交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罰,然而劉姓援交妹已身亡,無權利能力及責任能力,所以不再加以處罰。
罵人烏龜 「意同懦夫」 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