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報載林姓警員和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姓警員的妻子會同警方抓姦,並在垃圾桶中找到3待衛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法辦,但林姓警員聲稱只有口交沒有「炒飯」。一審法官依相關證物認定兩人有發生性行為,林姓警員上訴後,二審高院法官認為縱使依證物無法判定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轉載自103.07.02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刑法的

  • 通姦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和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姦淫行為,該有配偶之人和配偶以外之人均成立通姦罪,「配偶以外之人」以異性為限。法院向來見解認為,所謂「姦淫」是以「男女性器接合」與否來認定,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合才判通姦罪,但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精神外遇、性幻想等,只要沒有性器官接合,都不算姦淫行為,只是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成立通姦罪。

          但是本件二審法院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認為通姦罪的「姦淫」應該和強制性交罪的「性交」概念做相同解釋,「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上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或接合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口交到底

  • 算不算通姦?這涉及通姦是否除罪化的爭議,若將通姦罪的姦淫行為包山包海,不管有沒有性器接合,凡是破壞配偶信賴關係的行為都成立通姦罪時,就會面臨
  • 舉證困難的問題,通常欠缺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通姦事實,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例如日記、情書、床單、臉書或Line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帶、電話通話記錄、出遊照片等等。另有部份人士主張應朝通姦罪除罪化著手,認為將維繫婚姻的責任寄託在刑法上,實係浪費司法資源,為免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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