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林姓警員和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姓警員的妻子會同警方抓姦,並在垃圾桶中找到3待衛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法辦,但林姓警員聲稱只有口交沒有「炒飯」。一審法官依相關證物認定兩人有發生性行為,林姓警員上訴後,二審高院法官認為縱使依證物無法判定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轉載自103.07.02自由時報)
刑法的
但是本件二審法院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認為通姦罪的「姦淫」應該和強制性交罪的「性交」概念做相同解釋,「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上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或接合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或口腔,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二審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甚至有法官認為基於通姦罪是為維護夫妻雙方情感及信賴關係,因此不論是口交、泡溫泉或蓋棉被純聊天等,都會破壞配偶間信賴關係,均應成立通姦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口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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