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藥師楊岫涓、蔡美秀、陳玲如、林英志4人各登錄於嘉義縣、台南縣及臺中市等地藥局執行一般藥師業務;嗣分別向登錄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支援他處藥局,均因與藥師法第11條(下稱系爭規定) 規定不符而遭否准。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敗訴確定,乃主張系爭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247號函違憲,分別聲請解釋。(二)醫師劉泓志認衛生署不修改系爭規定,卻同意藥師可居家照護及義診,並命健保局編列預算鼓勵之,導致其可領得之醫療給付降低,損其財產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敗訴確定後,乃主張系爭規定內容不明確且不公平而違憲,聲請解釋。(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審理該院101年度簡字第45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依其合理確信認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乃依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及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聲請解釋。大法官就各案先後受理,因所主張違憲之標的相同,乃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