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佈,自10月25日起,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又有放寬。外國人只要連續5年居住台灣超過183天,每次出國不超過3個月,就可以免附母國良民證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少出一次國,申請到台灣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表示,過去申請永久居留一定要檢附申請書、護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財力證明與台灣及母國的良民證。鑑於許多外國人反映貿易或探親頻繁,在25日通過的新辦法中,只要每次出境不超過3個月,可以取消經外館驗證的母國良民證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簡化申請永久居留的檔案。
另外,白領外國人工作期滿後,也不必在15天內出境,延長到90天,「也許他們會想用最後在台灣的時間好好旅遊。」針對無國籍人士,只要停留簽證沒有加註不得延期或不得改居留的限制,也可向主管單位申請居留。
據現行條件,外國人在台若要申請永久居留需提出財力證明,一是每月收入超過勞委會公告最低工資兩倍,也就是3萬7千560元;另一個是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台幣5百萬元。然而,若申請人為外配,財力證明的確已經放寬。
移民署承辦人員表示,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若外國人是「配偶」,審核「財力」的彈性會比一般外國人更大。只要其財產或技能,足以證明可以自立,甚至只要能提出自己或台籍配偶達每月基本薪資1萬8,780元,或是得到國家認證的烹飪、美容美髮等專業證照、鄰里長出具證明,就不必受5百萬不動產證明與3萬多月薪的限制。
資料來源: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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