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分手,沿街發裸照

本案中,陳姓男子散佈女子之裸照,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是符合釋字第617號解釋中的第二種猥褻物品(非絕對猥褻物品),所以陳姓男子的行為已經成立刑法第235條之散佈猥褻物罪。

陳姓男子今年初在泰式按摩店認識已婚的越南籍女子,兩人發生婚外情後,陳不時對女子施予暴力並以散播裸照為由要脅與女子發生性關係,女子拒絕與他見面後,陳日前騎車沿街散發女子裸照,女子不堪身心受創,前天到警局報案。

法律評析

何謂猥褻物品?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佈猥褻之圖畫、影像者為散佈猥褻物罪。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該當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可分為下列兩類

1.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受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又稱為絕對猥褻物品,只要這類物品一經散佈等等如刑法第235條規定之行為,即構成本罪。

2.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這類猥褻資訊或物品並非絕對猥褻物品,所以行為人加以散布等行為是否構成本罪,應看資訊或物品是否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1)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2)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散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若具備此二要件,就可以說它屬於刑法第235條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本案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

因此本案例中之陳姓男子是符合散佈第二種猥褻物品(非絕對猥褻物品),陳姓男子散佈女子之裸照,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所以陳姓男子的行為已經成立刑法第235條之散佈猥褻物罪。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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