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泰益強盜殺人被判無期徒刑,法官忘了依職權上訴,陳服刑八年才被發現案子程序未走完,全案「復活」審理;更四審依速審法的減刑規定改判刑十五年,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由於法院的過失,陳泰益被發監執行,造成訴訟程序延滯,案件審理期間因此超過十年,陳泰益的速審權受侵害,應減輕其刑。至於陳被關了八年多,到底是羈押還是服刑,何時可聲請假釋,必須等矯正署研究計算。
陳泰益今年四十三歲,他因積欠地下錢莊,起意搶劫銀行。二○○一年四月廿日中午,陳持槍闖入當時的三重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分行,搶走五十三萬元的現金袋。
陳騎機車要逃離現場,鄭君威扔擲拖把,並上前踢他。陳朝鄭射擊,鄭的左手中彈;銀行襄理曹永忠也趁機抱住陳,陳舉槍往後射,曹因頭部中彈死亡。
一審判陳泰益死刑,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陳放棄上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官必須主動上訴;合議庭疏忽,將陳移送執行。當時的審判長溫耀源升任苗栗地院院長,為此請辭院長職務,檢察官被記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