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瀆職,判刑五年六個月

根據調查指出,立委高志鵬涉嫌經由助理姚昇志,就台中市旱新段市場租售案,向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關說,並收取五十萬元政治獻金,案經南投地院審結,判處徒刑五年六月,姚昇志徒刑二年四月,均褫奪公權二年。
之前同黨立委郭玟成因案被聲押時,高志鵬曾表示自己「不會有事」,但昨晚得知被判五年半後,其辦公室表示,相較於先前的樂觀,高心情相當沮喪,但目前還在瞭解狀況中,將在取得完整的資料與訊息後,召開記者會說明。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欲將台中市旱新段第八○五地號國有非公用市場土地委外經營;但因國有財產局對申請承租經營權的東豐閣公司、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有疑義,致委外案未如預期順利。
九十五年間,東豐閣的合夥人之一、南投縣業者羅朝永,因與高志鵬的助理姚昇志熟識,於是透過姚昇志向國有財產局請託、關說;羅朝永並承諾支付一千萬元做為報酬。
九十六年四月間,東豐閣公司取得承租權後,羅朝永等人於是到立法院,交付二百萬元現金給姚昇志。
姚昇志將其中一百萬元用於償還本身債務;當時,因為高志鵬參與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姚昇志就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逕將其中五十萬元轉入高志鵬帳戶。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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