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從九十六年中起,即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共一千八百萬的意外險,隔年四月出國旅遊,還追加一千五百萬的旅遊平安保險,回國後聲稱在大陸的飯店浴室滑倒導致右眼失明,要向一家保險公司請求七百八十萬賠償時,遭法院判決敗訴。住台南市的鄭姓男子,過去只在民國九十二年間,向新光人壽投保防癌健康保險並附加意外險五十萬元,但從九十六年起,即開始向多家保險公司買保險,依序為九十六年七月向新光人壽投保意外險四百萬元;九十六年八月向國華人壽投保意外險五百萬元;再向國華人壽追加五百萬意外險;同年十月又向新安東京投保意外險四百萬元。
九十七年四月,鄭男要到中國大陸廣東省旅遊,又向新光人壽投保旅遊平安險一千五百萬元,四月九日下午,鄭某即聲稱在東莞市的珍寶酒店內浴室滑倒,導致右眼被異物刺中,被送當地醫院治療後,再轉回成大、佳里醫院搶救,但還是導致右眼失明。 本案鄭某拿著東莞市的醫院診斷書和酒店服務生說法,要向新光人壽索賠七百八十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疑點重重,拒絕理賠,鄭男遂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但法官認為,被告所提出的診斷書,無法證明是因滑倒導致右眼失明,而且奇怪的是,診斷書僅寫右眼受何種傷害,而且眼球周邊也都無紅腫的情形,身體也無其他傷害,跟滑倒受傷的情形不同,存有不少疑點。由於鄭男提不出有利的證據,加上他向多家保險公司重複保險的動機,都令法官質疑,台南地方法院因此判決他敗訴,保險公司不用理賠,鄭男不服,向台南高分院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支持一審法官判決,駁回鄭某上訴案。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