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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勇也因此被警方逮捕,在勇的學長兼上司孔元慶(李至正飾演)安撫在勇,說會幫他請最後的律師辯護.警官卻不屑的說:「我最討厭你們這些記者,散播消息來煽動大眾,現在又要請律師,奉勸你不要再請律師來干擾我們辦案了」
請律師是為了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告面臨警檢雙方以不正方法偵訊而作出犯罪自白之風險。這是被告的一種權利,請律師是憲法保障人民訴權的另一種展現方式,警方不能以「可能會妨害警方辦案」為理由,而強迫或請求被告不能請律師。民眾也不要傻傻的配合,否則在偵訊過程中,被警方利誘或逼迫認罪,將來在訴訟上恐將難以舉證,而限自己於不利之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其中該條第3款清楚說明法律賦予人民可以在偵訊過程中自己決定要不要請律師。
若檢警雙方不願意讓人民請律師,而且涉及威脅恫嚇的口吻。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而若有證據證明被告是在檢警不正訊問下取得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所為之反面解釋,這種不正訊問下所取得之證據,就不能當做證據。
媒體不實報導,誣指在勇為殺害未婚妻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