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和阿展財產之處理:
(一)阿公部分:
遺產繼承人為阿嬤。阿展和阿公同時死亡,不符合繼承法上「同時存在」原則,故不發生繼承之關係。不過,大頭和小娃可依民法第1140主張代位繼承,共同代位原屬於其父阿展之應繼分。所以,阿公1,200萬元祖厝,由阿嬤、大頭及小娃共同繼承,於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之關係,阿嬤應繼分比例為二分之一,大頭和小娃各為四分之一。
(二)阿展部分:
阿娟→喪失繼承權。因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侮辱,而經繼承人表示其喪失繼承者,繼承人即喪失繼承之權利。所以阿娟喪失繼承權。而且阿娟和阿展約定分別財產制,所以不生夫妻財產之清算分配的問題。
大頭和小娃→依民法第1138條,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阿公和阿嬤→因為僅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所以無法繼承。
所以阿展的1,800萬中藥鋪,由大頭和小娃共同繼承,於遺產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關係,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之一,(價值各900萬元)。公證遺囑載明遺贈給阿嬤600萬元,因此遺贈並未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450萬元),所以阿嬤得以受遺贈人的身分向大頭和小娃請求交付600萬元的遺贈,大頭和小娃則可得之遺產價值各為600萬元(指遺產價值,非指可取得之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