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的規定在銀行法第5條之2。
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授信,顧名思義,乃銀行授予他人信用,此種信用,銀行處於主動地位,故亦稱自動業務。而關於授信的分類,依銀行法第5條規定,銀行依銀行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