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

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須以地上權人的意思而為占有。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

民法第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須以地上權人之意思而為占有。同樣的,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如租賃或借貸關係者,須依第945條規定變更為以地上權之意思而為占有後,方能開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進行。
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實務在地政機關不算少見,內政部遂頒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供地政機關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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