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

所謂參與分配,係指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其債權應平均受償而言。

參與分配

債務人之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他債權人得對同一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或依法聲明參與分配,以利用同一執行程序而享受法律上之平等保護。有關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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