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中「王之行為」的概念。

王之行為

指作為公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所謂王),因其行為加重締約他造因履行契約之負擔時,應補償該他造之損失。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即來自「王之行為」,強調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作為一方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得終止契約、調整內容,但應補償相對人(即人民)所遭受之財產上損失,否則不得為之。此為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引進之法國建制。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