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姓氏。惟就法對姓氏乃是作為個人人格的表徵,對成年子女之保護尚有不周。故99年4月30日修法時,將「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刪除。故已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時,已不須得父母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