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乃係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繼續達民法第8條所定之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宣告死亡,以確定懸而不定之法律關係的一種制度。此制度設立之目的,以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並非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