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2日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未來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將不需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將可大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提升經商容易度,並強化國家競爭力。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監察院是在民國87年即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經行政院經建會委員會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於88年9月10日經行政院核定。 不過,配合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所需修正的相關法律,一直到今年1月21日才完成修法程序,並經行政院於3月12日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也就是說,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不需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