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之司機,以不當手段將女模特兒誘騙至汽車旅館拍照,並藉拍攝過程對模特兒進行身體接觸、撫摸等動作,若觸及私處,即已構成所謂性騷擾之認定。此處所謂「私處」有判決做如下說明,該身體隱私處謂按人之身體部位,一般均為衣著覆蓋遮隱之處。
媒體之前踢爆一名台北捷運司機佯裝為服飾店邀約女模特兒拍型錄,對方上鉤後,假藉場地臨時更改,要求對方到汽車旅館,性騷擾後,還會偷走對方身分證件,以威脅被害人下次見面。
(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本案例中之司機,以不當手段將女模特兒誘騙至汽車旅館拍照,並藉拍攝過程對模特兒進行身體接觸、撫摸等動作,若觸及私處,即已構成所謂性騷擾之認定。此處所謂「私處」有判決做如下說明,該身體隱私處謂按人之身體部位,一般均為衣著覆蓋遮隱之處,且亦非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所得碰觸之身體部位,如未經本人同意而由他人刻意加以碰觸,均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者,應認屬身體隱私處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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