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女嘿咻40次 判5個月

苗栗縣頭份鎮21歲黃姓男子,與14歲女友偷嘗禁果,女友的母親發現,控告他妨害性自主,被檢察官起訴,他坦承共嘿咻過40次。苗栗地院法官雖依一罪一罰,每次判刑2個月,但因是兩情相悅,雙方事後也達成和解,應執行刑期只判5個月。

黃姓男子在96年9月間,與當時剛滿14歲2個月的少女認識,交往9個月期間,在頭份鎮住處房內,以每星期4到5次或2星期1次的頻率發生性關係,共達40次,不過,每次都經過少女同意。

少女的母親事後得知,報警處理,苗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黃某起訴。刑法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認為黃姓男子與少女性交40次,是在密接的時間持續侵害同一對象,應算連續犯,屬單純一罪。法官卻認為黃某的40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因此每次性交各處有期徒刑2月。

不過,法官審酌黃年輕力壯,克制性衝動的能力較低,雖影響少女日後身心健全發展,但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獲得諒解,僅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http://n.yam.com/tlt/society/200902/20090217898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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