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王男因愛生恨,進而將影片PO上網,不但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另外亦構成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高雄縣二十六歲的陳女,因故認識同學四十五歲的哥哥,同學的哥哥已有家室,但兩人卻撞出火花,瞞著家人交往並發生親密關係。
後因交往露餡,陳女選擇分手離去,可是日前突有同事告訴她,在網路上一段煽情影片,女主角長的很像她,陳女上網尋找,赫然發發自己與已婚王姓前男友歡愉的過程竟被PO上網,原來王男因女方執意離去便萌生惡意,將影片PO上網,公開播放,也讓自己成為妨害名譽的被告。
(一)新聞中王男因愛生恨,進而將影片PO上網,不但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知有傷風化之行為。
(二)另外亦構成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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