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正三讀,內線交易從嚴認定,檢方須舉證

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及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將由「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察官起訴時,必須負涉嫌者「實際知悉」的舉證責任,未來檢方起訴內線交易案的條件將趨嚴格。

目前因內線交易遭起訴者,不乏大老闆或社政商界名人。力晶集團董事長黃崇仁及姪子黃俊欽涉股票內線交易案,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過程中,晶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君和前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等八人也涉嫌內線交易;最知名的還有前總統女婿趙健銘涉嫌台開案內線交易;創投教父柯文昌也涉嫌內交易。

對外界質疑,「大老闆條款」有替涉嫌內線交易的大老闆脫罪之嫌;以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的黃崇仁為例指出,若檢方不服上訴,是否就要依剛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的標準?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先是表示:「不影響審判中的案子。」但隨後又改口,檢方若在此案三讀通過後上訴二審,必須依照剛通過的修正版本規定。

立法院促訂抗辯條款

昨天通過附帶決議,立院要求行政部門必須訂定《抗辯條款》,此條款也給涉案人多了抗辯空間,引起爭議。吳當傑強調,不周延的抗辯條款,會讓內線投資者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護,對投資人不公平,行政機關將訂定周延合理可接受的條文。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現行為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起訴條件將趨於嚴格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法務部與金管會對修法認為,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較不明確,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定罪率很低。為避免外界質疑檢察官濫訴,修正條文明確化內線交易條件,檢察官須舉證才能起訴。此案三讀通過,即可「斬斷股市黑手、讓股市健全發展」。

吳當傑表示,所謂「重大消息明確後」是指,當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在查證內線交易過程中認為,相關消息對投資人的決策有重大影響,就可稱為「明確的消息」。若消息經董事會通過生效才構成確定,那麼調查內線交易的精神將可能蕩然無存。例如過程中經手資訊的經理人、會計師都可能從事內線交易,因此務必應該讓消息具體化。

 

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施曉光/台北報導〕
重大消息18小時內 關係人禁買賣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線交易將從嚴認定,未來公司董事、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十%的股東等相關人士,「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價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其股票。

由於過去內線交易認定不明確,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往往就會起訴,但定罪率偏低;為了避免浮濫起訴,因此修法將內線交易的認定更明確化,未來檢察官必須舉證才能認定內線交易;而目前未定讞的內線交易官司案件,未來也可參酌此法審理。

抗辯條款不周延 需重新研擬送審

至於立委參酌國外修法加入的「抗辯條款」,即未利用此重大消息買賣或持有交易標的超過六個月者享有之「豁免條款」,在法務部堅持下已拿掉,朝野並通過一附帶決議,要求此次修法後,金管會及法務部須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送相關抗辯條款草案到立法院審議。

證交所股份 仍維持外國人禁持有

另外,原本金管會打算將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四單位共同組成「台灣交易所控股公司」的「四合一計畫」,釋股使證交所股份可讓外國人持有,但民進黨團質疑中資將可藉此掌控我證交所而強力反對。

最後,朝野同意維持現行條文,仍僅有證券商得持有證交所股份,不讓外國人持有。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昨天出席國民黨團記者會時指出,如果重大消息的發生機率高,並對投資人的決策有重大影響,就可以算是明確的重大消息。

金管會將檢討現行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讓其更加明確,同時以問答方式宣導。

對於立法院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訂定抗辯條款,吳當傑強調,參酌其他國家情形,例如美國,在證券交易法規中也有「抗辯條款」等相關規定;但實務執行上的確有灰色地帶,使得公平性遭受質疑,如果抗辯條款設計不夠周延,會讓內線投資者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護,對投資人不公平,因此金管會將與法務部共同會商,研究擬出周全縝密的條文。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表示,這次「證券交易法」修正將有助於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的合作、資訊交換,並提升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彈性,保障股東權益,同時將重大消息沈澱時間由現行十二小時延長為十八小時,未來每天下午三點前就必須公開,可以讓投資人在白天有充裕的時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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