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處理免予議處,至於 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理由書 自國外進口貨物者,其報運貨物進口,須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依海關進口稅則課徵關稅(海關緝私條例第四條,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參照)。為確保進口人對於進口貨物之相關事項為誠實申報,以貫徹有關法令之執行,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乃規定,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在海關查驗或稽核前,進口人如發現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者,進口人得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六項規定申請更正。而海關查驗或稽核後,發現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涉及逃避管制者,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亦定有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