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未查漏,判賠28萬

女子林秀珍前年透過住商不動產光北加盟店,向男子黃競台買下北市農安街三樓公寓後,發現陽台違法外推還漏水,憤而打官司討公道,台北地院認定住商未盡查證義務,除需與黃男連帶賠償林女二十萬元損失,還要另依《消保法》賠償林女八萬元懲罰性賠償。
這起創下國內房仲業因查證疏失而需負懲罰賠償責任案件,緣於前年林秀珍透過住商光北加盟店經紀人陳西耀,以五百二十萬元向黃競台購買北市農安街一間三樓公寓,交屋後林女發現後陽台違法外推二坪,導致陽台外推處與建物接縫間天花板嚴重漏水。
因黃男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記載該屋沒違建、沒漏水,而陳也沒查證,林女因此向黃、陳與住商光北店求償已繳房貸、修漏費及慰撫金共三十四萬八千餘元,另依《消保法》向光北店求償三倍懲罰賠償金一百零四萬餘元。
黃向法官說自己沒錯,因坪數沒少,至於是否違建,仲介有調查義務,而漏水應是林女裝潢造成,與他無關。光北店則說,法律未規定仲介有檢查房屋義務,且林女買屋是為投資,不適用《消保法》。
但法官認為,房仲業以買賣房屋為業,應為消費者把關,黃隱瞞屋況,陳也未查證,對林女不公平,而購屋是消費行為,住商光北店是企業經營者,其提供服務未達《消保法》規定致消費者受損,要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壹蘋果網路》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Art_ID=31181015&IssueID=20081128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