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將老員工炒魷魚,判賠82萬

新光三越站前店超市資深營業員黃雅玲、李怡靜,去年初遭公司以「拒絕聽從主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記兩大過免職,黃、李不滿公司違法解僱還不給資遣費,告上法院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新光三越不應抹煞兩人年資利益,須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支付兩人共八十二萬餘元。
判決指出,黃、李去年一月底遭各記二大過免職,二人不滿在公司任職超過十年,竟被以最嚴厲的免職來懲罰,連資遣費都不給。新光三越則向法官強調,黃對主管口出惡言,還與李在周年慶時,未盡職責導致貨架上商品嚴重不足,甚至延誤盤點,屢勸不聽才記二大過免職。但法官認為,黃、李二人前十年並沒有明顯失職,公司卻抹煞兩人的年資利益,判新光三越要支付黃女四十六萬九千餘元、李女三十五萬四千餘元的資遣費。
資料來源:《壹蘋果網路》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2&NewsType=1&showdate=20090121&IssueID=20081223&art_id=31253166&SubSec=69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