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52次,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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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市一名四十七歲李姓男子,從前年起趁機性侵同居人當時十歲的女兒,並以「我愛妳勝過我自己生命!」以死相逼要女童不要張揚,但仍因女童向同學訴苦被揭發。一審法官認定被告從前年九月到今年三月初,每周一、兩次性侵女童,扣除女童到外縣市親戚家六個月,估算至少性侵女童52次,但考量李男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昨判李男八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李男四年前與陳姓離婚婦人(四十歲)交往,兩人在台南市租屋開設茶飲店,由陳姓婦人打理,李男則在加油站工作,陳婦平日住在台南縣娘家,僅在周末或假日才會帶女兒跟李男在茶飲店樓上房間過夜。
    但李男卻從二○○六年夏天即利用陳婦在樓下看店,趁機對女童猥褻,女童表示,母親要她上樓叫午睡的叔叔起床上班,對方就趁機摟住她亂摸一通,剛開始以為是鬧著玩,哪知道叔叔越來越過分,後來竟脫下褲子對她性侵,每周約一至兩次。李男還哄騙女童說:「妳是我的正牌女友,不能跟媽媽說,不然媽媽會受不了。」
    女童隱忍一年多,今年初才向學校死黨透露,老師輾轉得知報警;李男雖辯稱與女童是兩情相悅的愛情,但法官不採信,並認為李男欺騙年幼無知女童惡性重大,原要重判,但審酌兩方已和解才從輕判刑八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Art_ID=31260839&IssueID=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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