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並不等於「投案」,但在實務上,對於投案的人,法官通常還是會給予減輕刑期。
台中市一名拾荒老人日前被撞死,闖禍者肇事逃逸一直沒找到人,後來22歲的肇事者在良心譴責之下,主動向警方投案,但仍因過失致人於死罪移送法辦。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者已觸犯的本條罪名。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
自首跟投案不一樣?警察知道有犯罪了嗎? 另外,「自首」並不等於「投案」,刑法第62條所規定的「自首」,指的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其效果是「減輕其刑」。
而本件如果警察機關在錄影帶就可以看出車牌號碼、犯罪人是誰,則該犯罪應認為已經被發現,並不是「未發覺」,所以並不是「自首」,而僅是「投案」。在實務上,對於投案的人,法官通常還是會給予減輕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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