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97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既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自須以侵權行為成立為必要,而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因此,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除加害行為外,尚須有損害之發生始能起算,否則,雖有加害行為,但損害尚未發生,其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尚未具備,時效自不得開始進行,本件被害人因房屋倒塌罹難死亡而發生損害,其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於損害發生後始能起算。
本案例涉及國民住宅承購戶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由台北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後,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等相關規定,列冊囑託地政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登記,以致該住宅承購戶又以該住宅為擔保,向國泰世華申請貸款及設定抵押。國泰世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却因台北銀行主張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致減少國泰世華應受分配之金額,有無國賠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