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未成年少女回家!?如果跟未成年人性交了會怎樣嗎?這樣不是強姦?她沒有說不要!?十七歲少女因為翹家,被三十歲的賴姓男子發現而帶回家裡發生性關係
一名十七歲少女因為翹家,深夜在公園遊蕩,被三十歲的賴姓男子發現而帶回家裡,兩人回家後坐在床上看電視,進而發生性關係,賴姓男子二十五歲的弟弟當時正在隔壁房間,聽到兩人做愛的聲音,就趁著哥哥去洗澡時闖入,要求全身赤裸的少女也和她發生性關係。少女不從,弟弟欲霸王硬上弓,但因少女極力反抗,弟弟就打了她一巴掌後悻悻然離去。事後少女便向警方報案,控告賴姓兄弟性侵害。法官審理後,判決哥哥因兩相情願而無罪,弟弟則因強暴未遂,而予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少女因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哥哥也有強制的行為,所以法官根據證據證明法則、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哥哥無罪。但弟弟的部分則是因為證據明確而被判刑。訴訟上的證據明確,係指必須使一般人都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才可據以為有罪判決的認定。 而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違反他人性自主的自由意願,就構成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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