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借錢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依消費借貸關係負有返還借款與利息之責。
蔡志輝先生因黃有美小姐欠六百二十餘萬元,久未償還,蔡志輝來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委任本所律師幫忙起訴。
因黃有美小姐自借得上開款項後,始終未依約給付利息,而被告財務狀況迄未獲改善,加上黃有美的法定代理人黃劉桂枝之支票帳戶已遭拒絕往來,蔡志輝乃多次向黃有美催告返還借款,黃有美均置不理會,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再次為清償之催告,而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黃有美清償上開借款及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
黃有美因沒有到庭應訊,法院判決黃有美須償還蔡志輝新台幣借款620,100元部分,併請求黃有美給付蔡志輝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就美金借款十五萬元部分,併請求黃有美給付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不動產物權-感情糾紛被訴請履行和解契約勝訴,被告無庸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