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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刑案 - 財產犯罪

三、財產犯罪
一、侵害財產的犯罪
(A)竊盜罪與侵占罪
刑法上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占遺失物罪」。「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即觸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給別人,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別人等。而「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並非刑法所要苛責的,依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普通侵占罪的案例,如甲長年旅居國外,國內的房產委託乙代為保管、出租,不料乙卻擅自將甲的房產賣掉,並私吞賣得款項;或是獨居老翁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大陸配偶保管並處理帳戶,該陸配卻趁機盜領老翁存款並據為己有等。

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例如:某大樓管理會的主委,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之、某銀行或農會的員工虧空公款、某通訊行職員負責送貨和收貨款,將跟客戶收取的貨款私吞供己所用、日前報載友達晶材公司高階主管將邊材盜賣給子公司獲利等。而公務侵占則以行為人於侵占時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例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書記官侵查封抵稅羊毛衣,並挪用代收的稅、罰款約15萬元,該書記官除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以外,尚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另外,民眾容易和「侵占」搞混的名詞是「竊佔」,竊佔是竊盜犯罪態樣的一種,竊盜是指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物,竊佔是指用在物品是不動產時,竊盜和侵占的區別在於一開始有無合法持有物品,侵占是將「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易為自己所有」,像圖書館借書不還,因為一開始是合法借書,事後卻賴著不還書,就是觸犯侵占罪。竊盜則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納為自己所有,例如行人在路上突遇暴雨,行經路邊商店,隨手「借用」傘桶內的雨傘。而竊佔罪常見的案例,例如台中知名觀光業「新社莊園休閒農場」竊佔國有土地、劉政鴻胞弟竊佔陽明山國有地、百年廟宇竊佔私人土地、海蟑螂竊佔法拍屋等,不論是新社莊園、劉政池、廟宇或海蟑螂,占用國有地或他人土地自始至終都不是合法使用。

(B)背信罪
刑法的背信罪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處理合法事務時,主觀上企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該他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導致該他人的財產或利益受有損害者。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是指犯罪行為人受他人委任,於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第三人間的財產事務,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濫用該處理權限或是違背委託義務,導致委託人財產或利益受損。例如報載掬水軒負責人柯富元與友人為蓋「掬水軒購物中心」,向民眾吸金7億2359元,事後卻因未能通過土地分區變更,無法興建購物中心,導致投資人慘賠;或是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賤賣台糖土地,導致台糖受損,即觸犯背信罪等。

舉例而言,甲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10萬元的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涉犯背信罪,因為主委是受大樓全體住戶或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委託,為其處理事務之人,甲代表大樓管理委員會與清潔公司簽訂契約,是屬於為他人處理財產上法律事務。又甲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10萬元的價格,與清潔公司簽訂契約,不僅構成事務權限的濫用,同時亦違背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委託義務,造成大樓管理委員會財產上受有10萬元的損害,使清潔公司獲利,因此,甲會成立背信罪。

(C)詐欺取財罪

近年來詐欺手法層出不窮,從以往的金光黨、假綁架真詐騙、退稅詐騙、公文詐騙法,到現在隨科技發展,衍生出網拍詐騙、通訊軟體傳送假訊息詐騙等,手法可說是層出不窮,而法律也因應各種詐騙方法制定新規定加以相繩,並提高罰金希望達到遏止之效。

詐欺取財的犯罪類型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詐欺」、「加重詐欺」及「準詐欺罪」。「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客觀上施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產交付或處分給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主觀上對於施用詐術並使他人交付財物有所認識,「施以詐術」除了積極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將錯誤的事信以為真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屋主明知房屋為凶宅卻刻意隱瞞未告知買方並以市價出售。所謂「陷於錯誤」是指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所稱的事實可能是真的,且必須與財產價值有關而能以金錢折算的錯誤,因此常見的「假交友、真詐財」的感情詐欺案件,情感不具經濟價值,也不可以用金錢去衡量計算,因此感情不是財產,也不是詐欺取財罪保護所要保護的,換言之,詐騙他人感情不構成詐欺罪。而「詐欺得利罪」是指施用詐術取得他人利益。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及「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詐欺」三者屬於詐欺電腦的犯罪類型,所謂的「不正方法」是指以類似行騙、違反該設備設計目的的方法破解收費設備(例如自動販賣機、e-tag、悠遊卡收費系統)、自動付款設備(即ATM)或電腦等電子機器設備,例如以偽造的硬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導致機器無法辨識仍提供貨物或服務、以偽造的提款卡到ATM提款、盜用他人提款卡領取現金。

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是指詐騙他人財物有下列三種情形時,加重刑事責任,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因此,未來若詐騙集團假冒好友傳手機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或是冒充法院、檢警,寄送「涉嫌刑案」、「民事賠償訴訟」或「罰單逾期未繳」的訊息,附上挾帶惡意程式的連結,點擊即操作小額付費等相類手法詐取他人財物時,均依新規定追訴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常見、受害者眾多的「假投資、真詐騙」也是很常見的詐騙手段,犯罪者往往以小額投資就可以獲得高利潤為誘因,並以各種名目吸金,待時機成熟便捲款潛逃,像是之前的紅景天連鎖飲料公司招攬民眾以現金投資集團實體分店,並購買非法設立的公司股票,大量吸金後惡性倒閉;或是佯稱可以買賣即將上市櫃的興櫃股票,從中賺取蜜月期價差,誘使被害人投資,詐騙取得高額款項。這類的詐騙手法稱為「履約詐欺」,也就是犯罪行為人在訂立契約取得投資款時,自始至終就不打算履約,騙取被害人給付的款項後,將之據為己有,卻未依約履行分配利潤,犯罪行為人應負擔詐欺取財罪的刑責。

現代人利用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幾乎任何產品都可以透過網路買到,但也成為詐騙集團的溫床。網路購物的消費習慣是先付款、後送貨,當消費者於付款後卻未收到商品或是收到的物品與自己所訂購有所差異,是否會成立詐欺取財罪呢?就客觀要件,賣家確實有使受害人交出財產,並造成受害人損失,但仍須視賣家是否有詐欺的故意及使用詐術而定,若主觀上確實有詐欺故意,且根本就沒有要出賣商品,網路目錄只是為了讓他人信以為真的一種手法,就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但若無法證明賣家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則僅為單純的民事事件,買受人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D)強盜罪與搶奪罪
關於個人財產被侵害,除了詐欺取財罪、侵占罪外,尚有「竊盜罪」「搶奪罪」及「強盜罪」,「普通竊盜罪」是指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物,若有刑法第321條各款事由:侵入住宅、破壞門扇或住家安全設備進入住宅、攜帶刀械或螺絲起子等器具、三人以上行竊、趁天災之際行竊或在車站、航空站等公眾運輸交通工具內行竊者,觸犯加重竊盜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竊盜罪處罰未遂犯,若已侵入住宅開始物色財物,但未竊得財物,成立竊盜未遂罪,另外,若未經許可擅自接用公家機關或他人的水、電、瓦斯,也會成立竊盜罪。

「搶奪罪」是指趁被害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例如飛車搶劫案例,搶奪時若有上述侵入住宅、破壞門扇或住家安全設備進入住宅、攜帶刀械或螺絲起子等器具、三人以上搶奪等刑法第321條各款情形,成立「加重搶奪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強盜罪」是指犯罪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等方法,致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財物者,強盜罪除了有刑法第321條各款情形成力加重強盜罪以外,還有「準強盜罪」和「強盜結合罪」,準強盜罪是指犯罪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使人難以抗拒者,刑責等同強盜罪;強盜結合犯是指犯罪行為人強盜並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奪罪和竊盜罪的區別在於,搶奪是公然奪取,竊盜僅是趁人不注意時、未經他人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物;搶奪和強盜的區別在於搶奪罪未達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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