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若存證信函寄到後,才發現對方地址是假的,或者住所不明,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