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與未滿16歲之人,未成年人與加重強制性交

與15歲之A女發生性關係,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準強制性交罪,因為A女為未滿16歲之人,並無完全的性行為同意能力,因此B男與其性交,就算沒有違反其意願,仍然會成立本罪。

性侵未成年網友,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

B男於網路遊戲中認識15歲的A女,相談甚歡,並相約唱歌看電影,二週後B與A在B住處看完A片後發生性關係,當時A女並未拒絕,但事後A向父母哭訴遭B性侵。請問B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又B如果也是15歲,結果是否不同? 

B男與15歲之A女發生性關係,不會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因為本罪的構成,必須要以行為人先施行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前提,並且是意客觀事實為限,不可以因為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推認行為人有為強制行為。而且如果沒有具體的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的確是有為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就必須認定行為人不該當本罪。

B男與15歲之A女發生性關係,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準強制性交罪,因為A女為未滿16歲之人,並無完全的性行為同意能力,因此B男與其性交,就算沒有違反其意願,仍然會成立本罪。如果B男也是15歲的話,結果就會有所不同,因為依照實務見解,B男和A女既均已各自該當刑法第227條第3項所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之構成要件,自應逕依該項犯罪處斷。惟兩人所為均得依照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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