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解釋憲法是司法院大法官的執掌,法官當然可以「自己解釋」憲法,每個人也都可以「解釋」憲法,但依據釋字第185號解釋文,由大法官親自解釋憲法解釋文才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拘束力,一般人、甚至是法官解釋的憲法並沒有這麼大的效力。
那如果法官發現法律有違憲的可能,該怎麼辦呢?難道要冒著將錯就錯的風險,而糊裡糊塗的作出判決來不利於人民權益嗎?當然不是。
在釋字第371號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所以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認為法律或命令有違憲之虞,可以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
何謂「確定終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