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的規定與效力

定型化契約的五大重要事項,簽訂定型化契約錢應該要詳細了解消保法的規定與對消費者的保障條款,請看本文章。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規定有關定型化契約如下:

一、保護消費者之基本原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2.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二)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三、定型化契約之無效
  (一)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指顯相矛盾者。

     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4.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三)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之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四、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違反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之規定(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五、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一)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二)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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