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屬於民法上的契約一種,所以關於如何訂立,民法條文上也是有詳盡規定。
那什麼是「租賃」?就是當事人雙方有約定,一方以「物」租給他人使用、收益;另外一方就要支付價金。所以所謂租賃,不一定是租房子。也有可能是租車子、農地。
依照民法第153條文,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不論用何種方式,契約就成立了。所以當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都有想要將物品租賃出去,對於價錢跟標的有一致的認同時,契約就會成立。
而且,要成立租賃契約,不一定要履行一定的模式才會成立契約。雖然我們一般看到的租房子的租賃契約都是一本寫好格式的租賃契約書,那是一種定型化契約。但是並不代表所有物品的租賃都會是如此。最重要的是,當當事人之間的意思一致,租賃契約就會成立,不用等到租賃物交付。
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