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社區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1、家裡陽台可以設置鐵鋁窗嗎?

有成立管理組織的社區:

必須受到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而且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才能對住戶產生限制;如果規約的訂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是在住戶設置之後的話,不能要求已經設置的住戶拆除。

沒有成立管理組織的社區:

沒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住戶可以設置鐵鋁窗,但要注意設置的大小不能增加室內使用面積,會造成有違建的疑慮。

 

2、地下室停車位後方還有一些空間,可以拿來放置其他物品嗎?

不可以。

地下室應該都是登記為社區的共用部分,產權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所買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停車場依其設置目的為停放車輛使用,請勿放置車輛以外的物品。而社區為了管理維護需求,可以在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範社區內停車事宜,但仍然不能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3、買到較大的停車位,可以多停一部汽車或是其他交通工具嗎?

社區要以「規約」來限制住戶的停放行為,並以下述3個原則進行檢視

(有無妨礙出入口、有無妨礙車道、有無妨礙其他車位使用)

 

4、發現車位被其他住戶停放,該如何處理?

因為發生在社區基地範圍內,無法像路邊違停一樣,請警察機關進行拖吊或是其他行政機關處理,必須仰賴社區自治管理,透過開會程序於規約內訂定適當的「停車場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據以執行。

 

5住家大門外面可以擺個鞋櫃方便使用嗎?

不可以。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6鄰居總在陽台抽菸,氣味令人受不了,應該怎麼辦呢?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有關棄置垃圾、污染物、惡臭物質、喧囂、振動 之管制標準: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

需透過法令認定或是量測分貝數,確認已達到相關標準之後,才能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菸味擾鄰:

衛生局-菸害防制法

依目前菸害防制法的規定,由於住宅社區屬於私人空間,非法令規範之禁菸場所,

如所居住處設有管理委員會,可先與管理委員會反映,透過良性道德勸說,請住戶改善。如仍無法改善,可經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相關生活規範落實禁菸管理。逕洽所在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作業或洽法律專業人士尋求私法上的協助。

打架滋事、偷竊、半夜吵鬧、疑似聚賭、吸毒等 其他緊急事件:

警察局-社會秩序維護法

撥打110報警

 

7、家裡發生漏水狀況,該怎麼辦?

先尋找專業人士協助找出漏水原因,釐清責任後,再針對原因進行相關的修繕作業。

 

8、市政府有設置調處委員會,那跟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有什麼不一樣?

兩者的性質類似,都是提供一個平台讓有爭議的雙方可以理性溝通,並借助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識,提供雙方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式,弭平紛爭。差別在於完成之後的效力。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9、社區1樓店面大肆裝修,貼出卡拉OK(或餐廳)即將開幕的海報,請問該行為需要申請嗎?涉及哪些規定?未來若產生噪音(或油煙)問題,又能如何尋求協助?

建築物興建完成時,已賦予了原申請的使用用途(例如:住宅、店舖或辦公室),因此當建築物欲「變(類組)用途」時,即需要按照相關規定提出「變更使用」申請。

一:瞭解建築物的原申請用途

二:查詢自己的房子可作為何種其它用途使用

三: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時,建築物需要符合下列法令規定呢

(1)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2)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3)建築法令。

(4)消防法令。

 

10、樓上住戶進行室內裝修,擔心會影響到建築物的結構安全?若因此發生施工損害又能如何尋求協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行為皆應申請審查許可。若未依規定申請,情節嚴重者將處 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強制拆除。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指建築物的功能及規模,達到一定程度以上,由於使用強度變高、公安需求提升,因此由內政部頒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以強化建築管理。可以至內政部營建署首頁,點選「最新消息」/「法規公告」查詢到相關資訊。

住戶未依法提出申請,擅自室內裝修,會有什麼行政責任?

經檢舉確認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即 6 層樓以上集合住宅 ),或經舉列具體事證,證明該建物係96年2月26日之後始施工進行室內裝修而有前述內 政部規定之適用時,主管機關將派員現 地查勘,如涉及違反室內裝修管理規定,即發文通知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因施工行為所造成的私權損害,如何尋求協助?

1.可至所屬轄管區公所申請調解或訴請法院裁定。

2. 若屬消費爭議事件且已向企業主申訴而未獲處理時,也可以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來自新北市政府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