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要件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可細分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所有權妨礙預防請求權,其要件各有不同。

物上請求權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此乃針對加害人無權占有所有物時,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二)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此乃針對加害人以無權占有以外之方式侵害所有權權能之完整性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三)所有權妨礙預防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此乃加害人尚未侵害行為,仍有高度侵害之虞時,所有權人得請求加害人防止侵害之發生,其本質為「預防請求權」。按物上請求權乃結果除去請求權,其規範目的在「除去侵害」進而維護所有權權能之完整性,而非「填補損害」,是故其允許為預防性之請求,應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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