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其成立要件有四:1.無法律上原因、2.受有利益、3.致使他人受到損害、4.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何謂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後者則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不當得利的要件主要有:

1.無法律上原因
2.受有利益
3.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4.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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