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可以分期嗎?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應予准許,並請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期限。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應予准許並請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期限

所謂「無資力」不應以低收入戶為唯一標準,應綜合被告整體狀況為適當之判斷,而分期的期限應考量被告的職業,教育程度和經濟狀況,並不一定要是低收入戶才能聲請。此外,被告經通知到案執行時,如依其檢具之證明顯示被告無論立即完納或分期繳納均有相當之困難者,得斟酌其情況,給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籌措罰金,供其籌措應繳納之金額。在緩衝期屆滿後,再令其一次完納或分期繳納。但如果已經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之被告就不適用這個分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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