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約定專用部分,不能另外收取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

  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法律很明確且刻意地將約定專用部份的管理交由約定專用人負責,管委會僅對共用及約定共用部份負責。管委會如果對約定專用人依約正常管理其約定專用部份的行為進行干涉,是違法的,甚至如果對約定專用部份根本沒有「管理」的事實,還向約定專用人收取管理費,就更是違法了。而且,就算約定專用人沒有依照使用執照或住戶規約來使用約定專用部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管委會最多只能要求「回復原狀」,還是不能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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