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文比賽後,主辦單位難以尋找,其作品之著作權應如何歸屬?

     徵文比賽類似民法契約關係上的「懸賞廣告」,其概念為:比賽辦法公佈時係為一「要約」,如應其要約者,必須受該辦法之約束;參加比賽者,就如「承諾」其要約,表示願受該辦法之規範,要約承諾合致下,契約關係即成立,雙方必須受該辦法之約束。
     因此,著作權之歸屬主要視比賽辦法規定之,若該辦法上規定著作權屬主辦單位,則依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解釋為著作權由主辦單位享有。
     如比賽主辦單位難以找尋時,應由該主辦單位所隸屬之法人著手;而如該法人亦消滅時,其著作權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時,作品之著作權消滅,任何人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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