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MP3

成功大學 MP3事件可能早在多數人的記憶中被遺忘了,但這件事卻是台灣正視著作權的一大里程,此事件曾經引起各界的關注,但也隨即在各方施加的壓力下落慕了。八年的時間過去了,校園、網路智慧財產侵權依舊浮濫,究竟,成大事件會不會有重演的可能呢?

2001年四月,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率警察人員,會同成功大學學務處人員,前往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一共查扣十四部儲存有MP3音樂檔的個人電腦。這次行動引發許多強烈的質疑,搜索程序是否合法也引起各界的熱烈討論。

以下,就成大MP3事件,從著作權法的角度,探討MP3重製、散佈等法律問題。

一、MP3的製作和下載皆屬重製
MP3是一種為增加儲存效率而壓縮音訊資料壓縮的技術,MP3壓縮過程中會重新編碼,雖然經過壓縮的MP3檔案與原本CD的原始檔案編碼幾乎完全不同,但播放出來的音樂頻率卻是極為相近的。

因此,就算兩者編碼不同,效果聽來別無差異,一樣屬於『重製』的範圍,仍使著作人的智慧財產權遭受侵犯。

於是,使用者將 CD 上的音樂製作成 MP3 檔案的行為,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而「下載」行為乃是將遠端電腦上的檔案分毫不差地複製一份到自己的電腦,當然也是重製行為。


二、未經同意重製有違法之可能
本案中,成大學生的電腦中儲存有MP3檔案,無論其來源係自行已轉檔方式重製、拷貝他人MP3檔案或自網路下載,皆為重製行為並無疑義。

但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51之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若於上述規定範圍之內所為之重製行為,並非著作權法處罰的對象。

因此,只要能證明重製行為尚於合理的使用範圍內,即不構成本罪。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明文規定了合理範圍的判斷標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雖明文規定標準,但仍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還是必須由法官的主觀意識審酌之。然而,實務上對於「合理使用」的界限比較明確,我國法院曾就販賣MP3盜版光碟的情形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至於單純製作、下載MP3檔,國內似乎還沒有類似的案件可供參考。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