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報紙應徵工作,被騙走帳戶、提款卡密碼、詐騙集團將該帳戶用為被詐騙被害人匯款的帳戶,應徵工作的人(實際上未到職工作)是否構成犯罪?

 基本上,這種狀況在操作實際模式上警方跟檢察官都會先以「詐欺幫助犯」下去

做偵辦方向。

畢竟現在類似的詐騙手段太多了,多到連警方都會呼籲民眾不要隨便給陌生人自

己的帳戶、甚至是提款卡密碼。要辯稱自己不知道這是幫助詐欺行為,可能需要

多方面的舉證。

因為在成立幫助犯的客觀要件之「幫助犯罪行為」要件上,當被害者所提供的帳

戶、提款卡密碼,都已經是犯罪行為上的幫助行為了;那主觀要件上,光要證明

有無「幫助犯罪故意」,在現今社會通常觀念下,「不要隨便給提款卡密碼」已經

都快算是常識的認識,要證明自己沒幫助故意,可能需多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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