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詐騙集團提領錢(即俗稱車手),構成何罪?

那就要端看幫助詐騙集團提領錢的人之不知道自己在幫助他人。

依照刑法第30條關於幫助犯的法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

要成立幫助犯有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有幫助犯罪的行為。

二、主觀要件:

    1、有幫助故意。

    2、有促使犯罪行為產生的故意。

如果幫助詐騙集團提領錢,但是行為人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就是在幫助詐騙集團,簡單來說,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如此一來,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要件上,是有幫助到犯罪行為;但是在主觀上,因為欠缺幫助詐騙集團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幫助犯。

但是當檢察官提問幫助者時,幫助者還是要提出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具幫助故意。不然一般實務經驗操作模式,通常幫詐騙集團提領錢,基本上都被推定有幫助故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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