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認定職災 女獲賠237萬

一名陳姓女幹部,指控公司調職減薪、不當解僱,加上主管辱罵害她得憂鬱症想自殺,要求公司賠償職災損失三百多萬元。一審認為舉證不足判敗訴。但高院依醫師診斷,認定憂鬱症是工作造成,前天改判公司應賠二百三十七萬元。本案是憂鬱症列職災後,首件向僱主求償勝訴個案。

陳女昨不在家,她丈夫電話受訪說:「我太太憂鬱症嚴重到連手機都不敢接,怕接電話會挨罵。」公司人事經理說:「勞委會職災鑑定委員會曾鑑定陳女憂鬱症非職業病,高院僅依一、兩家醫院推定的可能原因,就改判是職業病有欠嚴謹,燿華一定上訴。」

此案是勞委會二○○九年間,將工作造成的精神疾病列為職業病以來,首件求償勝訴個案。

天天以淚洗面

判決指出,陳女六年前遭股票上市的公司,以學習能力不足且不服指揮等理由,調到其他部門並拔掉幹部職務,陳女因此少領主管加給每月數千元。

陳女指控,新主管常譏諷她「可以馬上走人」,讓她自覺像「垃圾」,天天以淚洗面還想尋短,經診斷罹患憂鬱症後不定期住院。二○○九年,公司以陳女請病假近兩年,已達法定解僱期限,以及陳女曾持刀傷害同事,遭地檢署依傷害罪起訴,後來獲被害人撤告等理由,將她解僱。陳女隨即訴請公司賠償憂鬱症職災損失三百多萬元。

地院原認定,陳女無法舉證憂鬱症是工作造成,前年判她敗訴。但高院依據台大醫院診斷,陳女憂鬱症源自工作壓力的可能性大於五成,加上三總診斷陳女罹患職業性憂鬱症,因此改判公司應賠陳女二百三十七萬元。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